外交
国策
冷战结束后,丹麦对传统上以北约、欧共体、北欧合作和联合国为支柱的外交政策进行了调整,突出以欧盟为重点,并增加了"共同安全、民主和人权、经济和社会发展及环境" 等内容。丹重视欧盟建设,坚持依托北约,加强欧洲安全合作,积极拓展以北欧合作为基础的环波罗的海合作,重视联合国的地位和作用,积极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同154个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国际问题倾向
关于国际形势:认为国际形势总体趋向缓和,但恐怖主义、民族和宗教问题等非传统安全因素已成为威胁国际安全与稳定的突出问题,"9·11" 事件对世界政治和安全格局影响深远。认为世界政治形势向多极化方向发展,但美国"一超" 地位短期内不会受到挑战,相反却有进一步加强的趋势。主张各大国间应加强对话和合作,共同应对面临的挑战。 关于联合国作用和改革:视联合国为国际社会构架的基础和国际安全与稳定的保障。认为联合国须在伊战后重树权威,发挥更大作用。支持安理会改革,主张增加常任和非常任理事国数目,限制使用否决权。积极参与联合国事务,2004年10月当选安理会2005年-2006年非常任理事国。 关于国际反恐:谴责各种形式的恐怖主义,重视建立全球反恐联盟,支持反恐斗争。认为贫穷落后是滋生恐怖主义的温床,强调重视发展问题有助于从根本上消除恐怖主义。"9·11"后,丹国内出台反恐法案,支持并参与美国和北约打击恐怖主义的军事行动及联合国有关维和行动。于2005年3月出任安理会反恐委员会主席一职。 关于美国建立国家导弹防御系统问题:主张有关国家应严肃对待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问题,支持美建立NMD 计划,2004年与美签署协定,同意将格陵兰图勒基地纳入美导弹防御系统。 关于人权和民主问题:视人权和民主为其外交政策的基石之一,奉行将保护人权和少数民族权利置于国家主权之上的 " 积极的人权政策" ,主张所有国家和地区认同和遵守国际公认的人权标准。支持和推行 "人权高于主权" 、西方的自由、民主、人权等价值观念,认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政治和人道原因为由进行"人道主义干涉"。 关于欧洲形势:认为当前欧洲大规模军事威胁的可能性减小,但局部冲突凸显,影响欧洲安全的因素主要来自对民主、人权等共同价值观念的威胁及有组织犯罪、难民潮和环境污染等。主张加强欧洲在预防和控制危机方面的能力以及反恐领域的合作,支持建立欧盟快速反应部队,以更加有效地预防和控制本地区危机,但同时强调不能以削弱北约在欧洲的作用和存在为代价。 关于欧盟合作和欧元:视欧盟合作为其外交政策的核心内容,但在欧盟共同货币(欧元)、共同防务、司法及欧洲公民权等合作领域有" 四项保留"。支持欧盟东扩和深化一体化建设,支持欧盟制宪,但要求维护小国利益,不赞成欧盟发展成" 联邦欧洲"。上届政府曾于2000年9月28日就加入欧元举行全民公决,结果以53.1%否决加入欧元区,使其取消" 四项保留"、加强欧盟合作的努力受到重挫。随着欧盟东扩和欧盟合作的深入发展,丹" 四项保留" 特别是在防务、司法合作方面的保留开始凸显负面效应。丹正考虑以某种方式在司法领域取得突破。 关于中东问题:认为国际社会应对中东问题予以更多关注,促进中东地区各方的互信与合作,以避免不同文明之间的冲突和原教旨主义的蔓延。强调美在解决中东危机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主张欧盟与中东-环地中海国家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积极促进中东和平进程。呼吁以从加沙地带撤军。承诺增加对中东地区的民主援助以改善该地区民主、人权和实施良政,但以执行更为" 中立、平衡"的中东政策为由,取消了一些援巴项目。于朝核问题:支持朝鲜半岛无核化及和平解决朝核问题,要求朝放弃发展核武,呼吁美朝通过对话改善关系。高度评价我主持六方会谈,认为中国在朝核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认为欧盟可在适当时机参与解决进程,特别是在促进朝鲜发展经济及推动朝融入国际社会方面发挥作用。每年向朝提供约1500万克朗(约合259万美元)的人道主义援助。
关于伊朗核问题:关注伊朗核问题的发展,认为伊应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合作,接受监督和核查。主张国际社会就此问题加强磋商和合作,尽快以和平方式妥善解决问题,避免伊问题危及世界和平,成为新的动乱因素。![](images/wj1.jpg)